纪法周课

党员干部纪律教育案例第六部分 违反生活纪律案例(第九十一期)

作 者:方正出版社        来 源:纪检审计部        2026年02月24日

第六部分 违反生活纪律案例

九十一、违反社会公德

违纪案例:沈某,中共党员,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2016年年初,沈某在市排舞协会筹建过程中,将该社区配套用房转交给其家属占有、使用,任其家属私自装修、储藏私人物品并且挪作他用。直至2019年7月,经社区多次催讨后,沈某才将该用房交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纪律提醒: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行为,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个人或团体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规范,对社会公共利益、道德风尚和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损害的行为。

社会公德,是指一个社会的全体公民为了维护公共生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关系,为人们所公认共同遵守的公共生活的行为准则。党章第三条将“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作为党员义务。《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规定,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其主要内核要求为: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党员干部作为先进分子,理应做到遵守社会公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例中,沈某在排舞协会筹建过程中,化公为私,将社区配套用房擅自交由其家属使用,属于随意占用公家财物的行为,在社区居民中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生活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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