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周课

党员干部纪律教育案例第六部分 违反生活纪律案例(第九十期)

作 者:方正出版社        来 源:纪检审计部        2026年02月10日

第六部分 违反生活纪律案例

九十、在网络空间发表不当言论

违纪案例:靳某,中共党员,某县交通局干部。2023年12月,赵女士在搭乘顺风车时被司机杀害,事件持续引发关注。2024年年初,靳某在千余人的 QQ聊天群中多次发表侮辱遇害赵女士的言论,引发网民愤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纪律提醒: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是指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相对特定的私人场所而言的社会场所。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纪外之地”,其本质上属于公共场所。在网络虚拟世界中,能否严守党的纪律要求,遵守网络行为规范,更能体现一名党员干部的政治忠诚和自律水平。各级党员干部要在充分享受现代科技带来的高效、便捷的同时,时刻牢记自身身份,自觉增强纪律规矩意识,严守互联网使用管理各项制度和行为规范,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规范网络行为,促进形成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党员干部在网络上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党员干部,从举起右拳、面向党旗宣誓的那一刻起,“共产党员”便成了我们的“第一身份”。这个精神烙印不因时间和地点转移,也就注定没有网上网下之别。党纪“上网”“进群”,正是加强管党治党的一种时代表达,期望立规明矩、激浊扬清,更意在猛击一掌,敦促党员干部不断夯实党员信仰、提亮党员本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例中,靳某作为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发表不当言论,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生活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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