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违反工作纪律案例
八十六、不按规定履行报告和登记义务
违纪案例:姜某,中共党员,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在查处该市市委原书记赵某严重违纪违法案中发现,赵某多次应相关企业请托,通过向姜某打招呼,为相关企业所涉案件减轻或免除处罚。但对于赵某相关打招呼等情况,姜某均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登记义务。
纪律提醒:不按规定履行报告和登记义务行为,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不准干预和插手组织调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对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有关受请托人要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单位党组织报告。这里的“重大事项”,是指重要决策事项、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执纪执法案件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案例中,姜某作为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对于赵某多次打招呼行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登记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工作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