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周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第七十三期)

作 者:方正出版社        来 源:纪检审计部        2025年10月17日

分则篇

73.如何理解和把握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行为是《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明确禁止的行为。该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从实际情况看,干部队伍整体上是过硬的,在脱贫攻坚、疫情防控、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冲锋在前、勇于担当,但也存在一些与新时代新征程新任务不适应的现象,尤其是有少数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庸懒散躺、推拖绕躲,严重贻误事业发展。中共中央制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就是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

二是“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本应依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九条规定,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但在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后,搞好人主义,未按照前述规定予以组织调整的。这里的“党纪政务等处分”通常是轻处分,如系重处分,则不存在或者不需要再作出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组织调整。

三是关于“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行为与《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的区分。“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行为属于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的规定,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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