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则篇
60.如何理解和把握充当“政治骗子”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充当“政治骗子”,需要注意以下2点:
一是《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充当“政治骗子”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但并不意味着该款规定的充当“政治骗子”行为在2024年1月1日前不构成违纪,以往此类行为通常是依照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或者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等规定,按照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等性质定性处理。
二是认定党员干部充当“政治骗子”行为,要求党员干部具有通过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项目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动机,且客观上采取了欺骗的方式,骗得有关人员的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