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违反廉洁纪律案例
五十六、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违纪案例:李某,中共党员,某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该市文化和旅游局在讨论将该局工作总结大会安排在何处召开时,李某率先表态建议将会议地点选在某著名风景区,其他班子成员听后纷纷表示赞同。后该市文化和旅游局及有关单位80多人包车到该风景区召开了总结大会。此著名风景区为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有人将此次参会照片发到网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纪律提醒: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行为,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情节较重的行为。
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禁止到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规定,坚决杜绝以会议名义到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等违规行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既触碰了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红线,又触犯了党纪底线。从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来看,仍有部分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了掩人耳目,把会议场地从著名的景区搬到了小型的山庄;在旅游旺季假借各种公务活动之名,频繁组织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入景区……看似开会、培训,实则就是“假公济私”游玩休闲。转变作风,就要在管住“任性”干部不想、不能方面加强制度约束,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真正成为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案例中,李某作为该局主要领导,建议市文化和旅游局违规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