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篇
56.如何理解和把握党组织不履行取消处分手续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这一规定重申了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1989年7月31日发布的《关于重申共产党员受到正确的党纪处分改正错误后不履行取消处分手续的通知》的内容。之所以作上述规定,主要是因为:
一个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党组织给予恰当的处分,这是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并不会因为“取消了”就不再存在。同时各级党的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政策,正确对待犯错误受处分的同志,对于实践证明改正了错误的,应根据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恰当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