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周课

党员干部纪律教育案例第三部分违反廉洁纪律案例(第五十二期)

作 者:方正出版社        来 源:纪检审计部        2025年05月20日

第三部分违反廉洁纪律案例

四十九、利用职权为亲属承揽工程

违纪案例:王某某,中共党员,某县副县长。2018年10月,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美丽乡村建设”中总价共计500万元的学校广场建设工程项目交给其姐夫于某某承揽。于某某公司无工程承建资质,该工程项目也未通过公开方式招标。

纪律提醒: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谋利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资源开发等方面谋利的行为。

近年来,工程项目建设领域成为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一方面,个别党员领导干部私欲膨胀、管不住手脚,用权任性;另一方面,监管制度的缺失,导致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打“擦边球”、钻空子。这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给党的事业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例中,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承揽工程方面提供方便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应予以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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