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周课

党员干部纪律教育案例第三部分违反廉洁纪律案例(第五十期)

作 者:方正出版社        来 源:纪检审计部        2025年05月06日

第三部分违反廉洁纪律案例

四十七、违规经商办企业

违纪案例:陈某,中共党员,某市教育局局长。2014年1月,陈某以其远房亲戚孙某名义出资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专门从事服装销售业务。截至2019年3月,陈某从该公司共获利 200万余元。

纪律提醒: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所谓“经商办企业”,主要是指经营商业、兴办企业,其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而不论经商办企业的客观结果是否营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当了官就要敬畏手中权力和职务影响,严格遵照相关制度要求办事,清正廉洁,不触碰纪律红线。但一些党员干部却利用手中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规经商办企业,将手中权力变现为经济收入。这种官不像官、商不像商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败坏了党风政风,必须坚决杜绝。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其实质是以权谋私。党员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早已有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中的党员一律不允许经商办企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中的领导人员,不得违反相关具体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针对的是依照规定不允许个人从事营利活动的具有特定身份的党员,不同身份党员限制不同。

本案例中,陈某以他人名义出资成立公司,是借正当形式掩盖违纪的目的,自己作为隐名股东出资并获得收益,就是为了规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校轻的,给于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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