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周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第五十期)

作 者:方正出版社        来 源:纪检审计部        2025年05月06日

总则篇

50.已死亡的党员有违犯党纪行为的如何追究其党纪责任?

《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综合研判已死亡的党员的涉嫌违纪问题线索,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查找公开信息、调阅有关资料、向实名举报人了解情况、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监督调研等方式进行适当了解,必要时也可以按规定报批后采取外围谈话、查询、调取措施验证问题的真实性,之后再综合分析并科学合理提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其中,认为反映问题性质较为严重且可查性强,在缺乏已死亡的党员本人交代情况下,通过审查有较大可能查清问题,且查实后可以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可以先稳妥开展初步核实,待具备立案条件后及时予以立案审查。除此之外,对此类问题线索一般可以暂存待查,一旦条件成熟应当立即启动处置工作。经立案审查、审理认为应当给予其党纪处分的,依照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后,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党纪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关于给予xxx(已死亡的党员姓名)同志xx(留党察看二年、留党察看一年、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的审查结论》,并将党纪处分决定或者上述书面结论送达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均联系不上的送达其其他近亲属,涉及违纪所得收缴的可以督促上述人员予以协助。

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3点:一是对已死亡的党员立案审查的,审查结束后,无需履行违纪事实材料与其本人见面核对程序。二是经审查认为已死亡的党员构成违纪,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其免予党纪处分或者不予党纪处分的,鉴于《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需并处的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等5种措施均已不再适用,如涉及违纪所得的,可以按程序作出《关于对xxx(已死亡的党员姓名)违纪所得予以收缴(责令退赔)处理的决定》;如不涉及违纪所得的,则将审查处理意见记录在案即可。三是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被调查人已死亡,依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按程序出具《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裁定予以没收。实践中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适用于已死亡的党员的违纪违法所得处理过程中,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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