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违反廉洁纪律案例
四十六、违规取得、持有高尔夫球卡
违纪案例:林某,中共党员,某市国资委原党委书记、主任。2012年,林某安排某国有企业为其办理了面值100万元的高尔夫球会籍卡,用于其个人消费。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林某碍于风头正紧,减少了打球的次数。2013年年底,该市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将清理高尔夫球卡作为其中的一项整改内容。整改期间,林某上交了当时持有的高尔夫球会籍卡。2019年,林某认为风头已过,于是安排另外一家企业为其办理了一张新的金额为50万元的高尔夫球会籍卡。后林某使用该卡打球 50余次。
纪律提醒:违规取得、持有高尔夫球卡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高尔夫球卡,情节较重的行为。
打高尔夫球本身只是一项体育运动,与其他体育运动并没有本质区别,但有的领导干部把打高尔夫球看成一种“身份”的象征,更有人把高尔夫会所当成政商勾结的“密室”。高尔夫球俱乐部大多实行会员制,而会员卡的价格不菲,普通党员干部的收人并不足以支撑这项“贵族运动”,这就给不法商人提供了“围猎”党员领导干部的机会,从而滋生各种腐败。一般来说,接受他人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打高尔夫球活动,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高尔夫球卡,或是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打高尔夫球活动,都属于违规打高尔夫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例中,林某身为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让国有企业为其办理高尔夫球会籍卡,在清退后又安排另一家企业为其办理高尔夫球会籍卡并继续使用,属于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高尔夫球会籍卡,情节较重,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