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违反组织纪律案例
二十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违纪案例:侯某,中共党员,某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国资委主管的煤炭集团计划进行股份制改革,侯某为了能让其子侯某某参股的不符合要求的公司获得煤炭集团股份,特意向集团董事长刘某打招呼,刘某予以拒绝。2018年10月,侯某在市委常委会会议已通过刘某任市发改委党委书记、主任的情况下,要求市委组织部暂停下发刘某任职文件,导致刘某最终未被任命为市发改委党委书记、主任,造成恶劣影响。
纪律提醒: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是指党员干部违反规定,不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最根本的是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着力解决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严肃纪律不够等问题。党章第十条关于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的规定就包
括“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党组织的意图必然要通过党员、干部个人的执行力来保障实现,党员个人对于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应当先进行主动学习、深刻理解,了解该重大决定背后的实质要义,再予以坚决执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作“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的典范。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不允许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对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党员、干部应当不讨价还价,不打任何折扣地坚决执行,如果任何组织决定有不妥之处,可以按照组织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应以任何借口阻挠和拖延组织决定的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例中,侯某身为领导干部,在市委常委会会议已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情况下,个人擅自决定暂缓下发干部任职文件,不落实市委决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组织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