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周课

党员干部纪律教育案例第一部分违反政治纪律案例(第二十三期)

作 者:方正出版社        来 源:纪检审计部        2024年10月14日

第一部分违反政治纪律案例

 

二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

违纪案例焦某,某市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2012年至2018年,某市多家医院药品加成严重,医生收受红包,医院收受回扣问题多发频发,败坏了当地医疗系统的风气,侵害了患者利益、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医患关系十分紧张。焦某作为该市卫健委“一把手”,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对干部职工监督管理不严,致使发生多起医疗卫生系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在当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纪律提醒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行为,是指党组织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关乎党风政风,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通过使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来实现风清气正,赢得党心民

心,倘若“一把手”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将严重影响党风和民心。党章总纲规定:“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相关内容的不断充实完善,集中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落实“两个责任”的高度重视。各地区各部门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要不断强化政治担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履职尽责本领,把党的重大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尊崇党章,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认真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各种违纪行为坚决查处、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维护党内的风清气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例中,作为市卫健委“一把手”的焦某,在重要岗位重要部门,本应时刻把责任、义务担当起来,但其却对自己负有主体责任的医疗卫生系统内发生的多起腐败窝案失察失责,没能及时教育提醒并做出及时处理,没能将党的纪律维护好、执行好,给群众利益带来损害,其行为已构成违反政治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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