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问百答
总则篇
23. 哪些党的组织适用解散处理?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据此,适用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主要是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等党的基层组织,而不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的地方党委、各级纪委、党组(党委)、党工委、纪检监察工委等党的组织通常不适用解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