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违反政治纪律案例
十八、参加邪教组织
违纪案例:李某某,中共党员,某村委委员。因身体原因,李某某遍寻名医但一直未见好转,于是听信他人传言“全能神教”能治百病,便加入该教,并按照教会要求传播所谓“教义”进行反动宣传,在群众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纪律提醒:组织、参加邪教组织行为,是指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会道门”,主要是指具有迷信性质的会门、道门等秘密结社组织。“邪教组织”,主要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组织。要区分会道门活动与一般迷信活动。前者利用迷信进行反动宣传,制造混乱;而后者属于文化落后,缺乏科学知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于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本案例中,李某某参加邪教组织并传播所谓“教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反政治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于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