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违反政治纪律案例
十七、参加反党组织
违纪案例:李某,中共党员,某高校教师。李某在被公派到国外留学期间,受到西方敌对势力的反动宣传影响,回国后未经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由多人组成的“某国际发展联合会”并自任会长,以学术研究及慈善捐款为名,采取资助、合作等方式,从事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非法活动。
纪律提醒:组织、参加反党组织行为,是指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行为。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所有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有责任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决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对一切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均应予以抵制和反对,并进行坚决的斗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里的“策划者、组织者”,主要是指筹备、谋划、安排、发动、指挥、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人;“骨干分子”,一般是指虽不是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但在组织中态度很坚决、活动很积极、行为很激进,起了中坚、骨干作用的人。
本案例中,李某受西方敌对势力的反动宣传影响,回国后组织成立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非法组织,其行为已构成违反政治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