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篇
20.如何把握党组织受到改组处理后领导机构成员自然免职的人员范围?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据此,只要党组织受到改组处理时,仍然担任该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的,除了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同时,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的规定,在给予该党组织立案审查后,除涉嫌违纪被先行免职处理的该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外,该党组织领导机构其他成员原则上不应当予以交流,被擅自交流的也应当在该党组织被改组处理后自然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