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违反政治纪律案例
十六、对抗组织审查
违纪案例:丁某,中共党员,某县委原书记。丁某发现自己在网络上被人实名举报,遂利用手中权力与私营企业主订立攻守同盟,采取“模拟谈话”的方式计划好对策。后丁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
纪律提醒: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是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者包庇同案人员,或者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行为。
党章将“对党忠诚老实”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每一名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尤其是在党组织审查处理其违纪行为期间,更应该对自己所犯的错误认真反省检讨,积极主动地向组织如实坦白,积极协助组织及时查清违纪事实,决不允许有串供、伪造证据、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包庇同案人员、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这既是党员的义务,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仍有部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自作聪明、执迷不悟,认为通过运作就可以使自己逃脱纪法制裁,在党组织审查期间,存在对抗欺瞒心理,甚至负隅顽抗到底,有的为规避组织审查,多次将收受的现金、黄金等财物转交给亲戚、私营企业主等保管、藏匿;有的指使他人串供,要求相关人员帮其隐瞒受贿问题。这些党员干部对抗组织审查,错过了组织的教育和挽救,背离了对党忠诚的义务。对于这些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执迷不悟、拒绝挽救,对抗欺瞒组织、负隅顽抗到底的,必须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三)包庇同案人员;(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本案例中,丁某与私营企业主订立攻守同盟,以此对抗组织审查,其行为已构成违反政治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