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违反政治纪律案例
十五、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
违纪案例:黄某,中共党员,某市工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2018年11月,该市委第一巡察组到市工商局下发巡察工作通知,要求该局向巡察组提供会议记录、财务账证等相关资料。在黄某的授意指使下,该局工作人员以种种理由拖延时间,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后在巡察组多次催要下,该局才将全部资料交到巡察组。巡察组在查阅资料中发现,该局2018年年度工作会议记录存在时间倒置、多处涂改、内容矛盾等问题。
纪律提醒: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行为,是指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行为。
巡视是党章赋予党委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按照巡视组、巡察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不得拒绝或者不按要求提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对开展巡视巡察和整改工作作出具体规定。从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看,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工作人员为了防止自己的腐败行为或者失职渎职行为被发现,想方设法干扰、阻碍巡视巡察工作顺利开展,有的对巡视巡察组要求提供的有关情况,千方百计隐瞒不报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有的对巡视巡察组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编造理由不提供,或者推诿、扯皮、拖延提供,或者避重就轻不提供关键、核心资料,甚至拒不提供;等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衔接《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严格的处分作为手段,保障巡视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实,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切实负起配合巡视巡察工作、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政治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例中,黄某指使本局工作人员推诿、拖延提供巡视巡察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其行为已构成违反政治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