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违反政治纪律案例
十四、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违纪案例:张某,中共党员,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某晚,该局城管执法人员与来该县旅游的多名游客发生冲突,将导游周某等人打伤。张某作为带班领导,未按照县里规定的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向组织汇报的要求,未向局里报告该情况,导致该事件未得到及时处置,经网络传播后,产生恶劣影响。
纪律提醒: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行为。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请示报告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党组织要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同级各个组织中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向同级党委负责,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保证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其他党内法规关于请示报告制度和要求的落实,促使广大党员干部和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强化组织观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例中,张某作为带班领导,未按照县里规定的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向组织汇报的要求,未向局里报告城管执法人员与外地游客发生冲突的情况,导致产生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反政治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