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

作 者:        来 源:安全管理部        2023年03月16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管辖层级受理举报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或“12350”热线电话、安全生产举报系统、部门网站、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匿名举报可以提供可准确辨识本人身份的相关信息(联系方式、暗号、电话录音等),用于发放奖金。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依法依规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人原则上应逐级举报。有关部门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逐级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对于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妥善处理举报事项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可以提供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资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一)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据线索,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未说明违法违规基本事实的。

(二)举报事项已办结或正在办理中,举报人重复举报或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证据线索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内部举报的事故隐患,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对外公示,且正在整改中或已整改完毕的。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人员以及执法、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举报的,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核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九条 不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由属地有关部门组织成立核查组进行核查。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根据举报反映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等级,由受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通知下级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其中,举报反映的事项为一般事故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核查组进行核查;举报反映的事项为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由属地市级人民政府成立核查组进行核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核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核查的事故。经核查属实的谎报瞒报事故,应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和统计,并依法从重处罚。

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应形成核查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名。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十条 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应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受理及核查工作应全程留痕、闭环管理,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核查组对核查结果负责。核查结束后由受理举报的部门向实名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负责向举报人发放奖金。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在15日内对举报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奖励条件以及奖励金额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金发放单位应通知举报人在60日内,提供辨识身份的材料领取奖金。如举报人本人不方便现场领取,可以告知举报人通过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收取奖金。

无法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金发放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举报人能够说明理由的,奖金发放单位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延长时间不超过60日。

第十三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办法和奖励标准,列入新上岗从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的必修课,培训时间不少于2学时。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奖金,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内部举报奖励公示牌(样式附后),鼓励单位员工积极向本单位举报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形成安全生产共抓共治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样式附后),列明各级各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渠道和有关政策文件。

第十七条 省、市、县各级政府应将举报奖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有关部门发放奖金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解决。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举报奖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故意制造举报事项,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企业, 否则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举报人不得通过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或制造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或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办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密保护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人员以及执法和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将安全生产举报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奖励制度、内部举报奖励公示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纳入督导检查或执法检查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举报奖励相关内容培训或培训不到位的、制度不落实的, 应督促整改到位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电子信箱及通信地址。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宣传。省应急管理厅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宣传的专属短信号段和微信公众号,定期向公众推送举报奖励政策的相关信息,提高举报奖励政策的公众知晓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市有关部门和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20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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